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票據權利時效知識點
【摘要】2015年上半年已順利舉行初級會計職稱考試,考生可于下半年開始復習初級,目前有很多考生已經開始備考,在備考過程中教材是基礎,學好基礎知識很關鍵,環(huán)球網校特為考生提供“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票據權利時效知識點”將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票據權利時效”知識點詳細介紹,現(xiàn)整理如下供初級會計職稱考生學習《經濟法基礎》,環(huán)球網校助你一臂之力!更多復習資料及試題請登陸環(huán)球網校初級會計職稱頻道查看
編輯推薦: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知識點匯總(七)
票據權利時效
1.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2.如果持票人因超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票據法》為了保護持票人的合法權益,規(guī)定其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款金額相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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