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稅務行政復議概念及范圍知識點
【摘要】環(huán)球網校提供“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稅務行政復議概念及范圍知識點”,將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的知識點“稅務行政復議概念及范圍”進行了詳細的講解,下面是環(huán)球網校提供的初級會計職稱知識點,現(xiàn)整理如下,供初級會計職稱考生學習《經濟法基礎》稅務行政復議概念及范圍知識點
編輯推薦: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知識點匯總(九)
一、稅務行政復議概念
稅務行政復議是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稅務行政復議是指當事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復議機關)提出申請,復議機關經審理對原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作出維持、變更、撤銷等決定的活動。
二、稅務行政復議范圍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3.發(fā)票管理行為,包括發(fā)售、收繳、代開發(fā)票等。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zhí)行措施。
5.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6.稅務機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1)頒發(fā)稅務登記證;
(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3)行政賠償;
(4)行政獎勵;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7.資格認定行為。
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9.政府公開信息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1.稅務機關通知出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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