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三章第七節(jié)簽發(fā)空頭支票等未構成犯罪的法律責任
更新時間:2019-07-01 09:2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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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三章支付結算制度知識點匯總
第三章 支付結算制度
第七節(jié) 結算紀律與法律責任
簽發(fā)空頭支票等未構成犯罪行為的法律責任
1、簽發(fā)空頭支票、印章與預留印鑒不符支票,未構成犯罪的行為的:
單位或個人簽發(fā)空頭支票或者簽發(fā)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使用支付密碼但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
法律責任: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 5%但不低于 1 000 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 2%的賠償金。
屢次簽發(fā)空頭支票的
法律責任:銀行有權停止為其辦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結算業(yè)務。
2、無理拒付、占用他人資金行為的
商業(yè)承兌匯票的付款人對見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據,故意壓票、退票、拖延支付的
法律責任:按照規(guī)定處以壓票、拖延支付期間內每日票據金額萬分之七的罰款
銀行機構違反票據承兌等結算業(yè)務規(guī)定,不予兌現,不予收付入賬,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guī)定退票的
法律責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 5 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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