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基礎》: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履行對社會的行政管理職責過程中,作為行政管理主體的行政機關一方與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一方,對于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的具體行政行為發(fā)生爭議,由行政管理相對人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該行政機關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相應決定的一種行政監(jiān)督活動。
1.行政復議范圍(2006年多選題、2009年多選題)
(1)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共11條,見教材),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2)行政復議的排除事項
① 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時,不能提起行政復議。
② 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的調解或其他處理,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不能提起行政復議。
【解釋1】(1)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不能申請行政復議;(2)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 “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解釋2】甲、乙公司因買賣合同發(fā)生糾紛,經北京市西城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調解,如果甲公司對調解結果不服,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 訟,但不能提起行政復議。因為甲、乙公司的買賣合同糾紛,本質上是“民事糾紛”,北京市西城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并非合同的當事人。
【例題?單選題】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是( )。
A.張某不服某稅務局對其作出的罰款處罰決定
B.村民李某不服某鎮(zhèn)政府作出的關于李某與高某之間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調解
C.甲企業(yè)不服某工商局作出的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的決定
D.鄭某不服某公安局對其作出的行政拘留處罰決定
【答案】B
【解析】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2.當事人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項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
(1)國務院部門的規(guī)定;
(2)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guī)定;
(3)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
【解釋】僅限于各種“規(guī)定”,不包括國務院部、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規(guī)章”。
3.行政復議申請
(1)當事人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單選題)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相關鏈接】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當事人不能行使訴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不可抗力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2)行政復議申請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
【解釋】當事人提起訴訟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申請仲裁必須有書面的仲裁協議。
(3)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2010年判斷題)
【解釋】在訴訟中,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用。
(4)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解釋】在民事訴訟中,由“原告”承擔舉證的責任。
4.行政復議機關
(1)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既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2005年單選題、2008年單選題)
【解釋】(1)甲公司對縣地稅局的罰款決定不服,可以向縣人民政府或者市地稅局申請行政復議;(2)甲公司對縣國稅局的罰款決定不服,只能向市國稅局申請行政復議。
(3)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4)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5.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2012年判斷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
(4)法律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6.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7.行政復議決定的類型(2007年多選題、2011年多選題)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應決定予以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其違法:
?、僦饕聦嵅磺濉⒆C據不足的;
?、谶m用依據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艹交蛘邽E用職權的;
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8.行政復議決定的生效(2006年判斷題、2007年單選題)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相關鏈接】仲裁的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9.行政復議決定的強制執(zhí)行
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進行處理:
(1)“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原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2)“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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