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預習: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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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
出票是出票人簽發(fā)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據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票據記載事項分為必須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和記載不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的事項等。
出票人簽發(fā)票據后,即承擔該票據承兌或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票據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法定金額和費用。
票據的記載事項:
(1)必須記載事項
如不記載,票據行為即為無效(各類票據有具體的必須記載事項)①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guī)定的,票據無效;②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guī)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guī)定簽章的效力;③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guī)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guī)定簽章的效力。
(2)相對記載事項
如果未記載,由法律另做相應規(guī)定予以明確,并不影響票據的效力(未約定,按法定)例如:背書日期、承兌日期、保證日期等。
(3)任意記載事項
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如: “不得轉讓”字樣。
(4)不發(fā)生票據法上效力的事項
不具有票據效力,銀行不負審查責任
2015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預習:商業(yè)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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