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第一章:行政訴訟的訴訟管轄
更新時間:2015-02-05 08:5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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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第一章:行政訴訟的訴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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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第一章:行政訴訟的訴訟管轄
行政訴訟的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確認發(fā)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3)本轄區(qū)內(nèi)重大、復雜的案件。
2.地域管轄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經(jīng)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不動產(chǎn)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