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監(jiān)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第二章考點:合同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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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形式和內容
(一)合同形式的概念和分類
合同形式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現(xiàn)形式。
合同的形式可分為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xiàn)所載內容的形式??陬^形式是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xiàn)合同內容的合同。其他形式則包括公證、審批、登記等形式。
根據合同形式的產生依據可劃分為:法定形式和約定形式。建設工程合同屬于法定形式。
(二)合同形式的原則:
《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是以不要式為原則的。
《合同法》采用不要式原則的原因:1、合同本質對合同形式不作要求;2、市場經濟要求不應對合同形式進行限制;3、國際公約要求不應對合同形式進行限制;4、電子技術對合同形式的影響。
(三)合同形式欠缺的法律后果
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的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則的一個重要體現(xiàn)還在于:即使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在簽字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四)合同的內容
《合同法》規(guī)定了合同一般應當包括的條款:(但具備這些條款不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標的是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標的的表現(xiàn)形式為物、勞務、行為、智力成果、工程項目等。
3.數量
數量是衡量合同標的多少的尺度,以數字和計量單位表示。數量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法定計量單位填寫,以免當事人產生不同的理解。施工合同中的數量主要體現(xiàn)的是工程量的大小。
4.質量
質量是標的的內在品質和外觀形態(tài)的綜合指標。合同對質量標準的約定應當是準確而具體,對于技術上較為復雜的和容易引起歧義的詞語、標準,應當加以說明和解釋。對于強制性的標準。當事人必須執(zhí)行,合同約定的質量不得低于該強制性標準。對于推薦性的標準。國家鼓勵采用。當事人沒有約定質量標準,如果有國家標準,則依國家標準執(zhí)行;如果沒有國家標準,則依行業(yè)標準執(zhí)行;沒有行業(yè)標準。則依地方標準執(zhí)行;沒有地方標準。則依企業(yè)標準執(zhí)行。由于建設工程中的質量標準大多是強制性的質量標準,當事人的約定不能低于這些強制性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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