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復習精選(43)
承攬合同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1.承攬合同目的的主要在于工作成果
承攬合同的目的除了要求承攬人完成一定工作過程外,更主要是要求承攬人提供工作成果。該成果既可以是腦力勞動成果(如設計圖紙),也可以是體力勞動成果(如制作構件);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財產。
2、標的物具有特定性
3.承攬人的工作具有獨立性
在交付工作成果前,承攬人以自己的能力、技術、設備完成工作,并承擔管理等風險,不受定作人控制管理。
4.承攬人應自行完成工作-
承攬人接受工作后,不得擅自將承攬的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
(二)承攬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承攬人的義務
(1)按約定完成工作
(2)謹慎使用原材料
(3)保守秘密
(4)接受監(jiān)督檢查
(5)交付工作成果
(6)對工作成果質量負責
2.定作人的義務
(1)支付報酬
(2)驗收并受領工作成果
(3)協(xié)助義務
3.定作人任意解除合同的權利
二、建設工程勘察合同
(一)概述
建設工程勘查合同,是指勘察人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huán)境特征和巖土工程條件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發(fā)包人支付勘察費用的合同。
勘察合同的特征如下:
1.建設工程勘查合同的一方主體(勘察承包人)屬于特殊主體.應當持有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
2.訂立合同中特別的要約承諾方式
3.實行政府指導價
現(xiàn)階段,勘察收費受政府指導價的限制,而不是完全根據市場自由協(xié)商價格。
4.禁止轉讓
5.技術上嚴格受控
勘察合同的履行,例如勘察依據、勘察深度、勘察文件編制方法等,受法定程序和法定技術標準(諸如勘察強制性規(guī)范)的嚴格控制。
三、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一)概述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是指.設計人對建設工程的技術、經濟、資源、環(huán)境等條件進行綜合分析、論證并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發(fā)包人為此支付設計費的合同。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與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在法律特征及雙方主要權利義務方面是相同的,但是,二者在建設工程整體過程中所處的階段及具體工作內容并不相同。因此,上述勘察合同的法律特征及雙方主要權利義務,同樣適用于設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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