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復習精選(58)
1Z303040 仲裁法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guī)定,只有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才可以仲裁。下列糾紛不適用《仲裁法》裁決:
(1)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勞動爭議案件和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由法律另行規(guī)定。
1Z303041掌握仲裁協議
一、仲裁協議的類型
根據《仲裁法》第16條第l款的規(guī)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其他以書面形式在糾紛發(fā)生前或者糾紛發(fā)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據此,仲裁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口頭方式達成的仲裁意思表示無效。
二、仲裁協議的內容
根據《仲裁法》第16條的規(guī)定,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這三項內容必須同時具備,仲裁協議才能有效。其中,由于仲裁沒有法定管轄的規(guī)定,因此當事人選擇仲裁委員會可以不受地點的限制.但必須明確、具體。如果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且當事人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三、仲裁協議的效力
1.對當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協議一經有效成立,即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
2.對法院的約束力
有效的仲裁協議將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轄權。
3.對仲裁機構的法律效力
仲裁協議是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礎,是仲裁庭審理和裁決仲裁案件的依據。
4.仲裁協議的獨立性
《仲裁法》第19條規(guī)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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