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級經濟師經濟基礎章節(jié)考點第三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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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
1、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2、由調整合同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所建立起來的制度就是合同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訂立合同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合同訂立的程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變更和轉讓、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和違約責任等。
3、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從法律上可以分為:要約、承諾兩階段,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4、合同生效要件指已經成立的合同發(fā)生法律效力所應具備的法律條件,如下:①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實;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④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5、合同的生效時間: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依照其規(guī)定。
6、無效合同特征:具有違法性;具有不履行性;無效合同自始無效
7、按照無效的原因劃分:①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③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⑤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
8、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9、效力未定的合同:缺乏相應的生效要件,但欠缺的并非實質性要件。分類:主體不合格的效力未定合同、無權代理人訂立的效力未定合同和無權處分訂立的效力未定合同。
10、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或顯失公平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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