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2014年版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輔導教材調整修訂內容
【摘要】環(huán)球網校根據全國會計資格評價網近日發(fā)布的“對2014年版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輔導教材調整修訂內容”的信息,整理發(fā)布了相關中級會計職稱教材調整內容,希望今年報考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這門課程的同學,仔細閱讀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輔導教材調整修訂內容,以便更好應對中級會計職稱考試。
對2014年版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輔導教材調整修訂內容(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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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ji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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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數 |
調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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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23 |
倒13-9 |
原“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qū)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但對被勞改教養(yǎng)的人提起的訴訟及對被監(jiān)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后增加“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伙、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qū)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jiān)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jiān)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jiān)禁地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刪去“但對被勞改教養(yǎng)的人提起的訴訟即對被監(jiān)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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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23 |
倒6 |
原“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后增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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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23 |
倒2 |
等等前增加:(5)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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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24 |
9 |
本行后增加: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fā)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立案后發(fā)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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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24 |
14 |
本行后另起一自然段增加: 根據管轄協(xié)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確定管轄?! 」茌爡f(xié)議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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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25 |
4 |
(3)前增加: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用傳票傳喚當事人。對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應當用通知書通知其到庭。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外地的,應當留有必要的在途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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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25 |
8 |
刪去“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審理3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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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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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案件后增加“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應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查明事實;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能明確區(qū)分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承擔以及訴訟標的爭執(zhí)無原則分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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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25 |
14、15 |
原“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可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不受普通程序中的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程序的限制。”改為:當事人雙方可就開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準許。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采用視聽傳輸技術等方式開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 以簡便方式送達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由審判員獨任審判,書記員擔任記錄。 下列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發(fā)回重審的;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適用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發(fā)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前作出裁定并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案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計算。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開庭后不得轉為簡易程序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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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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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原“,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改為:申請再審,應當在調解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 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再審申請被駁回后再次提出申請的;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后又提出申請的。上述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但因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而再審作出的判決、裁定除外?!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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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26 |
14、15 |
原“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改為: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zhí)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此處規(guī)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guī)定分期履行的,從規(guī)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申請執(zhí)行人超過申請執(zhí)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zhí)行人對申請執(zhí)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zhí)行。 被執(zhí)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后,又以不知道申請執(zhí)行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請求執(zhí)行回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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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72 |
倒數第7行 |
在“公司……不參與公司紅利分配”后另起一段“2013年11月30日,國務院發(fā)布《關于開展優(yōu)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fā)【2013】46號),中國證監(jiān)會2014年3月21日發(fā)布《優(yōu)先股試點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簡稱《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所稱優(yōu)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規(guī)定的普通種類股份之外,另行規(guī)定的其他種類股份,其股份持有人優(yōu)先于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和剩余財產,但參與公司決策管理等權利受到限制。 試點期間不允許發(fā)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財產分配上具有不同優(yōu)先順序的優(yōu)先股,但允許發(fā)行在其他條款上具有不同設置的優(yōu)先股。同一公司既發(fā)行強制分紅優(yōu)先股,又發(fā)行不含強制分紅條款優(yōu)先股的,不屬于發(fā)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優(yōu)先順序的優(yōu)先股。 試點期間,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公開或非公開方式發(fā)行優(yōu)先股,非上市公眾公司可以非公開發(fā)行優(yōu)先股。但公司已發(fā)行的優(yōu)先股不得超過公司普通股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十,且籌資金額不得超過發(fā)行前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購、轉換的優(yōu)先股不納入計算。 《管理辦法》還規(guī)定了優(yōu)先股股東的分類表決權,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通知優(yōu)先股股東,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東的規(guī)定程序。優(yōu)先股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會議,就以下事項與普通股股東分類表決,其所持每一優(yōu)先股有一表決權,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優(yōu)先股沒有表決權: (1)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yōu)先股相關的內容;(2)一次或累計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超過百分之十;(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4)發(fā)行優(yōu)先股;(5)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項的決議,除須經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含表決權恢復的優(yōu)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之外,還須經出席會議的優(yōu)先股股東(不含表決權恢復的優(yōu)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優(yōu)先股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優(yōu)先分配利潤和剩余財產。在利潤分配上,《管理辦法》規(guī)定公司股東大會可授權公司董事會按公司章程的約定向優(yōu)先股支付股息。公司累計三個會計年度或連續(xù)兩個會計年度未按約定支付優(yōu)先股股息的,股東大會批準當年不按約定分配利潤的方案次日起,優(yōu)先股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與普通股股東共同表決,每股優(yōu)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一定比例表決權。對于股息可累積到下一會計年度的優(yōu)先股,表決權恢復直至公司全額支付所欠股息。對于股息不可累積的優(yōu)先股,表決權恢復直至公司全額支付當年股息。公司章程可規(guī)定優(yōu)先股表決權恢復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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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77 |
第3行 |
在《證券法》后增加“和《公司債券發(fā)行與交易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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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167 |
倒數第4行 |
“施行”后增加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修正。刪去“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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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171—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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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三)公司債券的發(fā)行”(171頁倒數第10行至172頁倒數第9行)該部分刪除。(三)公司債券的發(fā)行 1.一般規(guī)定 發(fā)行公司債券,發(fā)行人應當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相關規(guī)定對以下事項作出決議: (1)發(fā)行債券的數量; (2)發(fā)行方式; (3)債券期限; (4)募集資金的用途; (5)決議的有效期; (6)其他按照法律法規(guī)及公司章程規(guī)定需要明確的事項。 發(fā)行公司債券,如果對增信機制、償債保障措施作出安排的,也應當在決議事項中載明。 公司債券可以公開發(fā)行,也可以非公開發(fā)行。公開發(fā)行包括面向公眾投資者公開發(fā)行、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fā)行兩種方式。所謂合格投資者,應當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擔公司債券的投資風險,并符合下列資質條件: (1)經有關金融監(jiān)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商業(yè)銀行、保險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yè)協(xié)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fā)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于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產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托產品以及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yè)協(xié)會備案的私募基金; (3)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企事業(yè)單位法人、合伙企業(yè); (4)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5)社會保障基金、企業(yè)年金等養(yǎng)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6)名下金融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萬元的個人投資者; (7)經中國證監(jiān)會認可的其他合格投資者。 公開發(fā)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應當用于核準的用途;非公開發(fā)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應當用于約定的用途。除金融類企業(yè)外,募集資金不得轉借他人。發(fā)行人應當指定專項賬戶,用于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接收、存儲、劃轉與本息償付。 2.公開發(fā)行 (1)公開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條件 公開發(fā)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并經中國證監(jiān)會核準。發(fā)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 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6 000萬元; ②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③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④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yè)政策; ⑤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⑥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開發(fā)行公司債券: ①最近36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②本次發(fā)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③對已發(fā)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xù)狀態(tài); ④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資信狀況符合以下標準的公司債券可以向公眾投資者公開發(fā)行,也可以自主選擇僅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fā)行: ①發(fā)行人最近3年無債務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 ②發(fā)行人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債券一年利息的1.5倍; ③債券信用評級達到AAA級; ④中國證監(jiān)會根據投資者保護的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未達到前款規(guī)定標準的公司債券公開發(fā)行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僅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fā)行的,中國證監(jiān)會簡化核準程序。 公開發(fā)行公司債券,應當委托具有從事證券服務業(yè)務資格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發(fā)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jiān)會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的有關規(guī)定編制和報送公開發(fā)行公司債券的申請文件。中國證監(jiān)會受理申請文件后,依法審核公開發(fā)行公司債券的申請,自受理發(fā)行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并出具相關文件。發(fā)行申請核準后,公司債券發(fā)行結束前,發(fā)行人發(fā)生重大事項,導致可能不再符合發(fā)行條件的,應當暫緩或者暫停發(fā)行,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影響發(fā)行條件的,應當重新履行核準程序。 公開發(fā)行公司債券,可以申請一次核準,分期發(fā)行。自中國證監(jiān)會核準發(fā)行之日起,發(fā)行人應當在12個月內完成首期發(fā)行,剩余數量應當在24個月內發(fā)行完畢。公開發(fā)行公司債券的募集說明書自最后簽署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采用分期發(fā)行方式的,發(fā)行人應當在后續(xù)發(fā)行中及時披露更新后的債券募集說明書,并在每期發(fā)行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 3.非公開發(fā)行 非公開發(fā)行的公司債券應當向合格投資者發(fā)行,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每次發(fā)行對象不得超過200人。 發(fā)行人、承銷機構應當按照中國證監(jiān)會、證券自律組織規(guī)定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了解和評估投資者對非公開發(fā)行公司債券的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確認參與非公開發(fā)行公司債券認購的投資者為合格投資者,并充分揭示風險。非公開發(fā)行公司債券是否進行信用評級由發(fā)行人確定,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中披露。 非公開發(fā)行的公司債券僅限于合格投資者范圍內轉讓。轉讓后,持有同次發(fā)行債券的合格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200人。發(fā)行人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可以參與本公司非公開發(fā)行公司債券的認購與轉讓,不受合格投資者資質條件的限制。 【例4-7】下列關于公司債券發(fā)行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公司債券的發(fā)行包括面向公眾投資者公開發(fā)行、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fā)行、非公開發(fā)行三種方式。 B.公開發(fā)行公司債券是否進行信用評級由發(fā)行人確定,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中披露。 C.公開發(fā)行公司債券,可以申請一次核準,分期發(fā)行。 D.非公開發(fā)行的公司債券僅限于合格投資者范圍內轉讓。 【解析】正確答案是ACD。公司債券可以公開發(fā)行,也可以非公開發(fā)行。公開發(fā)行包括面向公眾投資者公開發(fā)行、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fā)行兩種方式。公開發(fā)行公司債券,應當委托具有從事證券服務業(yè)務資格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公開發(fā)行公司債券,可以申請一次核準,分期發(fā)行。自中國證監(jiān)會核準發(fā)行之日起,發(fā)行人應當在12個月內完成首期發(fā)行,剩余數量應當在24個月內發(fā)行完畢。非公開發(fā)行的公司債券應當向合格投資者發(fā)行,且僅限于合格投資者范圍內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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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188 |
19—22 |
原“一是報告義務。……,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改為“一是公告義務。實施要約收購的收購人應當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聘請財務顧問,通知被收購公司,同時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要約收購完成后,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向證券交易所提交關于收購情況的書面報告,并予以公告。二是禁售義務。收購人在要約收購期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約規(guī)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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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189 |
9 |
刪除本行中“達到5%時”的“達到”2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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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189 |
10—11 |
刪除“抄報該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jiān)會派出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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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189 |
19—20 |
刪除“抄報派出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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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190 |
倒數第15行 |
原“并不得超過60日。”改為“并不得超過60日;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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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190 |
倒數第6—2行 |
原“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開始生效。”本段改為“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及時公告,載明具體變更事項,并通知被收購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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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191 |
7 |
刪除段尾“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xi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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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191 |
10—12 |
原“采取協(xié)議收購方式的,……,轉化為要約收購。”改為“采取協(xié)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30%時,繼續(xù)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的股東發(fā)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轉化為要約收購。收購人擬通過協(xié)議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30%的,超過30%的部分,也應當改以要約方式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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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191—192 |
最后一行 |
原“收購行為完成后,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并予公告。”改為“收購行為完成后,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向證券交易所提交關于收購情況的書面報告,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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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192 |
第11行 |
《保險法》后增加“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修正。”刪去“此次修改篇幅較大……金融危機而進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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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206 |
第13行 |
刪去保險事故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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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guī) |
248 |
第4行 |
施行后增加“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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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guī) |
248 |
12 |
原“16.證券發(fā)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中國證監(jiān)會2013年12月13日修訂印發(fā),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改為“16.證券發(fā)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中國證監(jiān)會2014年3月21日修訂印發(f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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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guī) |
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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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17.公司債券發(fā)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中國證監(jiān)會2014年11月15日通過,自2015年1月15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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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guī) |
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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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17—24法規(guī)索引序號相應調整為1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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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guī) |
248 |
16—17 |
原“18.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國證監(jiān)會2006年5月17日通過,2008年8月27日第一次修訂,2012年2月14日第二次修訂)改為“19.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國證監(jiān)會2006年5月17日通過,2008年8月27日第一次修訂,2012年2月14日第二次修訂,2014年10月23日第三次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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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guī) |
248 |
倒數第14行 |
修訂后增加“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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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321 |
第22行 |
增加“自2014年6月1日起, 經國務院批準,電信業(yè)納入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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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328 |
倒數第5行 |
增加““自2014年6月1日起,杏仁油、葡萄籽油屬于食用植物油,適用13%增值稅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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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329 |
第11行 |
增加“農用挖掘機、養(yǎng)雞設備系列、養(yǎng)豬設備系列產品屬于農機,自2014年4月1日起適用13%增值稅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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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330 |
倒數第8行 |
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納稅人,增值稅的征收率為2%、3%、4%或6%,具體規(guī)定如下:”改為“為進一步規(guī)范稅制、公平稅負,經國務院批準,決定簡并和統(tǒng)一增值稅征收率,自2014年7月1日起將6%和4%的增值稅征收率統(tǒng)一調整為3%,具體規(guī)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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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330 |
倒數第4行 |
原“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改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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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331 |
第2行 |
原“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改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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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331 |
第5行 |
原“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改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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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331 |
第15行 |
原“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改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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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331 |
第18行 |
原“6%”改為“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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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331 |
倒數第4行 |
原“4%”改為“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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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332 |
第3行 |
原“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改為“可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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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332 |
第5行 |
增加“6、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可以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但不得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也可以按照銷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辦法依照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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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332 |
第5行 |
增加“7、對拍賣行受托拍賣增值稅應稅貨物,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應當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拍賣貨物屬免稅貨物范圍的,經拍賣行所在地縣級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免征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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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332 |
第5行 |
增加“8、固定業(yè)戶(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臨時到外省、市銷售貨物的,必須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出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原地納稅,需要向購貨方開具專用發(fā)票的,亦回原地補開。對未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經營地稅務機關按6%的征收率征稅。對擅自攜票外出,在經營地開具專用發(fā)票的,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發(fā)票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并將其攜帶的專用發(fā)票逐聯注明“違章使用作廢”字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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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338 |
第16行 |
原“487”改為“28.4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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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338 |
第19行 |
原“銷售使用過的摩托車的銷項稅額=1.04÷(1+4%)×4%×50%×5=0.1(萬元)”改為“銷售使用過的摩托車的銷項稅額=1.04÷(1+3%)×2%×5=0.1009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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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339 |
第16行 |
原“(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應納稅額=銷售額×4%÷2”改為“納稅人適用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應納稅額=銷售額×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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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339 |
第20行 |
刪除“(2)至(3)的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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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343 |
第7行 |
增加“(13)自2014年5月1日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企業(yè)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第一條規(guī)定的增值稅免稅政策適用范圍由糧食擴大到糧食和大豆,并可對免稅業(yè)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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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344 |
第25行 |
增加“6、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外購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以下稱特定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以下稱2類油品),且使用2類油品生產特定化工產品的產量占本企業(yè)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產各類產品總量50%(含)以上的企業(yè),其外購2類油品的價格中消費稅部分對應的增值稅額,予以退還。 7、裝機容量超過100萬千瓦的水力發(fā)電站(含抽水蓄能電站)銷售自產電力產品,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8%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12%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8、自2014年1月1日起,租賃企業(yè)一般貿易項下進口飛機并租給國內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與國內航空公司進口飛機同等稅收優(yōu)惠政策,即進口空載重量在25噸以上的飛機減按5%征收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自2014年1月1日以來,對已按17%稅率征收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的上述飛機,超出5%稅率的已征稅款,尚未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可以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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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344 |
倒數第4行 |
增加“自201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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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347 |
倒數第2行 |
原“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改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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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第二節(jié) |
348 |
第5行 |
原“6%”改為“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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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第二節(jié) |
348 |
第8行 |
原“6%”改為“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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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第二節(jié) |
348 |
第10行 |
原“4%”改為“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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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第二節(jié) |
348 |
第11行 |
原“6%”改為“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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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第二節(jié) |
349 |
第14行 |
增加“此后,為進一步規(guī)范增值稅發(fā)票管理,滿足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工作需要,稅務總局決定對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和增值稅普通發(fā)票進行改版,同時提升專用發(fā)票和貨物運輸業(y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防偽技術水平,自2014年8月1日起啟用新版專用發(fā)票、貨運專票和普通發(fā)票,老版專用發(fā)票、貨運專票和普通發(fā)票暫繼續(xù)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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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第二節(jié) |
349 |
第21行 |
原“發(fā)票聯,作為購買方核算采購成本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記賬憑證”改為“記賬聯:作為銷售方記賬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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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第二節(jié) |
349 |
第22行 |
原“抵扣聯,作為購買方報送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和留存?zhèn)洳榈膽{證”改為“抵扣聯:作為購買方扣稅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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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第二節(jié) |
349 |
第23行 |
原“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核算銷售收入和增值稅銷項稅額的記賬憑證”改為“發(fā)票聯:作為購買方記賬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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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第二節(jié) |
349 |
第30行 |
增加“為了簡化增值稅發(fā)票領用和使用程序,自2014年5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申請專用發(fā)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和貨物運輸業(y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十萬元的,主管稅務機關不需事前進行實地查驗。各省國稅機關可在此基礎上適當擴大不需事前實地查驗的范圍,實地查驗的范圍和方法由各省國稅機關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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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第二節(jié) |
350 |
倒數第2行 |
增加“為了加強對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管理,國家稅務總局進一步明確,自2014年8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虛增增值稅進項稅額偷逃稅款,但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于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2)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3)納稅人按規(guī)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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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355 |
第17行 |
增加“自2014年6月1日起, 經國務院批準,電信業(yè)納入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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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第三節(jié) |
356 |
倒數第3行 |
原“目前,‘營改增’試點的應稅范圍包括交通運輸業(yè)、郵政業(yè)以及部分現代服務業(yè)。”改為“根據我國的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以下情形屬于增值稅應稅服務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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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第三節(jié) |
356 |
倒數第1行 |
刪除“的應稅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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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357 |
第20行 |
刪除“的應稅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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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357 |
第20行 |
增加“(三)電信業(yè) 電信業(yè),是指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系統(tǒng)或者光電系統(tǒng)等各種通信網絡資源,提供語音通話服務,傳送、發(fā)射、接收或者應用圖像、短信等電子數據和信息的業(yè)務活動。包括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 1、基礎電信服務,是指利用固網、移動網、衛(wèi)星、互聯網,提供語音通話服務的業(yè)務活動,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帶寬、波長等網絡元素的業(yè)務活動。 2、增值電信服務,是指利用固網、移動網、衛(wèi)星、互聯網、有線電視網絡,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務、電子數據和信息的傳輸及應用服務、互聯網接入服務等業(yè)務活動。衛(wèi)星電視信號落地轉接服務,按照增值電信服務計算繳納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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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357 |
第20行 |
原“(三)改為“(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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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360 |
第11行 |
增加“4. 提供基礎電信服務,稅率為11%。提供增值電信服務,稅率為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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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360 |
第11行 |
原“4.”改為“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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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361 |
第10行 |
增加“(5)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內單位中的一般納稅人通過衛(wèi)星提供的語音通話服務、電子數據和信息的傳輸服務,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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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363 |
第16行 |
增加“試點納稅人提供電信業(yè)服務時,附帶贈送用戶識別卡、電信終端等貨物或者電信業(yè)服務的,應將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進行分別核算,按各自適用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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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365 |
第4行 |
增加“(一)零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fā)服務和設計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1、國際運輸服務,是指: (1)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 (2)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入境; (3)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 (4)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往返中國香港、中國澳門、中國臺灣的交通運輸服務以及在中國香港、中國澳門、中國臺灣提供的交通運輸服務(以下稱港澳臺運輸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5)自2013年8月1日起,境內的單位或個人提供程租服務,如果租賃的交通工具用于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由出租方按規(guī)定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6)自2013年8月1日起,境內的單位或個人向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期租、濕租服務,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賃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由承租方按規(guī)定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境內的單位或個人向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期租、濕租服務,由出租方按規(guī)定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7)航天運輸服務參照國際運輸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8)自2014年7月1日起,境內的單位和個人取得交通部門頒發(fā)的《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登記證》或加注國際客貨運輸的《水路運輸許可證》,并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 2、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fā)服務和設計服務 向境外單位提供的設計服務,不包括對境內不動產提供的設計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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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365 |
第4行 |
原“(一)”改為“(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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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367 |
第6行 |
增加“自2014年9月1日起,試點納稅人通過其他代理人,間接為委托人辦理貨物的國際運輸、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出港口、聯系安排引航、靠泊、裝卸等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yè)務手續(xù),可免征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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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367 |
第19行 |
增加“19. 境內單位和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單位提供電信業(yè)服務,免征增值稅。20. 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免征增值稅。 21. 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免征增值稅。 22. 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免征增值稅。 23. 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免征增值稅。 24. 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業(yè)服務和收派服務,免征增值稅。 25. 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jié)目(作品)的發(fā)行、播映服務,免征增值稅。 26. 不具有《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等納稅人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免征增值稅。 27. 不具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等納稅人提供的港澳臺運輸服務,免征增值稅。 28. 向境外單位提供的技術轉讓服務、技術咨詢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tǒng)服務、業(yè)務流程管理服務、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咨詢服務、廣播影視節(jié)目(作品)制作服務、期租服務、程租服務、濕租服務,免征增值稅。但不包括:合同標的物在境內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對境內貨物或不動產的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咨詢服務。 29. 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免征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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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367 |
倒數第10行 |
原“(二)”改為“(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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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368 |
第18行 |
原“(三)”改為“(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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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369 |
第14行 |
增加“六、“營改增”試點納稅人的匯總繳納增值稅 (一)基本規(guī)定 1、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總機構試點納稅人及其分支機構允許匯總繳納增值稅。 2、總機構應當匯總計算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fā)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yè)務的應交增值稅,抵減分支機構發(fā)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yè)務已繳納的增值稅稅款(包括預繳和補繳的增值稅稅款)后,在總機構所在地解繳入庫。總機構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相關規(guī)定就地申報繳納增值稅。 3、總機構匯總的銷項稅額,為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fā)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yè)務的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乘以增值稅適用稅率。 4、總機構匯總的進項稅額,是指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fā)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yè)務而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稅額。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用于發(fā)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yè)務之外的進項稅額不得匯總。 5、分支機構發(fā)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yè)務,按照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和預征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計算公式如下: 應預繳的增值稅=應征增值稅銷售額×預征率 預征率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并適時予以調整。 分支機構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相關規(guī)定就地申報繳納增值稅。 6、分支機構發(fā)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yè)務當期已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在總機構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不完的,可以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 7、每年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后,對上一年度總分機構匯總納稅情況進行清算??倷C構和分支機構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稅,按照各自銷售收入占比和總機構匯總的上一年度應交增值稅稅額計算。分支機構預繳的增值稅超過其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稅的,通過暫停以后納稅申報期預繳增值稅的方式予以解決。分支機構預繳的增值稅小于其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稅的,差額部分在以后納稅申報期由分支機構在預繳增值稅時一并就地補繳入庫。 (二)郵政業(yè)、電信業(yè)的匯總繳納增值稅 1、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批準,郵政企業(yè)或電信企業(yè)可以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郵政企業(yè),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所屬提供郵政服務的企業(yè)。電信企業(yè),是指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所屬提供電信服務的企業(yè)。 2、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郵政企業(yè)或電信企業(yè)(以下稱總機構)應當匯總計算總機構及其所屬郵政企業(yè)或總機構及其所屬電信企業(yè)(以下稱分支機構)提供郵政服務或提供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抵減分支機構提供郵政服務或提供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已繳納(包括預繳和查補)的增值稅額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發(fā)生除郵政服務以外或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以外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按照增值稅條例、試點實施辦法及相關規(guī)定就地申報納稅。 3、總機構匯總的銷項稅額,為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提供郵政服務或提供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的銷售額乘以增值稅適用稅率。 4、總機構匯總的進項稅額,是指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提供郵政服務或提供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而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取得的與郵政服務相關或與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相關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的進項稅額,由總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時抵扣。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用于郵政服務以外或用于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以外的進項稅額不得匯總。 5、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用于提供郵政服務或用于提供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的進項稅額與不得匯總的進項稅額無法準確劃分的,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確定的原則執(zhí)行。即: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yè)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當期全部營業(yè)額)。 6、分支機構提供郵政服務或提供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按照銷售額和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額,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預繳稅額=(銷售額+預訂款)×預征率 銷售額為分支機構對外(包括向郵政服務接受方和本總、分支機構外的其他郵政企業(yè))提供郵政服務取得的收入或為為分支機構對外(包括向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接受方和本總機構、分支機構外的其他電信企業(yè))提供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取得的收入;預訂款為分支機構向郵政服務接受方收取或為分支機構以銷售電信充值卡(儲值卡)、預存話費等方式收取的預訂款。銷售額不包括免稅項目的銷售額;預訂款不包括免稅項目的預訂款。分支機構發(fā)生除郵政服務以外或除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以外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按照增值稅條例、試點實施辦法及相關規(guī)定就地申報納稅。 7、分支機構應按月將提供郵政服務的銷售額、預訂款、進項稅額和已繳納增值稅額歸集匯總,填寫《郵政企業(yè)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信息傳遞單》,或應按月將提供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的銷售額、預收款、進項稅額和已繳納增值稅額歸集匯總,填寫《電信企業(yè)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信息傳遞單》,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簽章確認后,于次月10日前傳遞給總機構??倷C構的納稅期限為一個季度。 8、總機構應當依據《郵政企業(yè)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信息傳遞單》或《電信企業(yè)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信息傳遞單》,匯總計算當期提供郵政服務提或供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的應納稅額,抵減分支機構提供郵政服務或提供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當期已繳納的增值稅額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抵減不完的,可以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計算公式為: 總機構當期匯總應納稅額=當期匯總銷項稅額-當期匯總的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 總機構當期應補(退)稅額=總機構當期匯總應納稅額-分支機構當期已繳納稅額 (三)鐵路運輸業(yè)匯總繳納增值稅 1、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準,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yè)可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中國鐵路總公司匯總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中國鐵路總公司應當匯總計算本部及其所屬運輸企業(yè)提供鐵路運輸服務以及與鐵路運輸相關的物流輔助服務(以下稱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抵減所屬運輸企業(yè)提供上述應稅服務已繳納(包括預繳和查補)的增值稅額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中國鐵路總公司發(fā)生除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以外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按照增值稅條例、試點實施辦法及相關規(guī)定就地申報納稅。 3、中國鐵路總公司匯總的銷項稅額,為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yè)提供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的銷售額乘以增值稅適用稅率。 4、中國鐵路總公司匯總的進項稅額,是指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yè)為提供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而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yè)取得與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相關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的進項稅額,由中國鐵路總公司匯總繳納增值稅時抵扣。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yè)用于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以外的進項稅額不得匯總。 5、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yè)用于提供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的進項稅額與不得匯總的進項稅額無法準確劃分的,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確定的原則執(zhí)行。即: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yè)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當期全部營業(yè)額)。 6、中國鐵路總公司所屬運輸企業(yè)提供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按照除鐵路建設基金以外的銷售額和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額,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預繳稅額=(銷售額-鐵路建設基金)×預征率 銷售額是指為旅客、托運人、收貨人和其他鐵路運輸企業(yè)提供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取得的收入。其他鐵路運輸企業(yè),是指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yè)以外的鐵路運輸企業(yè)。中國鐵路總公司所屬運輸企業(yè)發(fā)生除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以外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按照增值稅條例、試點實施辦法及相關規(guī)定就地申報納稅。 7、中國鐵路總公司所屬運輸企業(yè),應按月將當月提供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的銷售額、進項稅額和已繳納增值稅額歸集匯總,填寫《鐵路運輸企業(yè)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信息傳遞單》,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簽章確認后,于次月10日前傳遞給中國鐵路總公司。中國鐵路總公司的增值稅納稅期限為一個季度。 8、中國鐵路總公司應當根據《鐵路運輸企業(yè)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信息傳遞單》,匯總計算當期提供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抵減其所屬運輸企業(yè)提供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當期已繳納的增值稅額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抵減不完的,可以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計算公式為: 當期匯總應納稅額=當期匯總銷項稅額-當期匯總進項稅額 當期應補(退)稅額=當期匯總應納稅額-當期已繳納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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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參考法規(guī)索引 |
369 |
第24行 |
刪除“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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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參考法規(guī)索引 |
369 |
第26行 |
刪除“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暫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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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參考法規(guī)索引 |
369 |
倒數第3行 |
原“8、”改為“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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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參考法規(guī)索引 |
369 |
倒數第1行 |
原“9、”改為“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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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參考法規(guī)索引 |
370 |
第2行 |
刪除“1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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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參考法規(guī)索引 |
370 |
第3行 |
增加“8、《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電信業(yè)納入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43號) 9、《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重新印發(fā)<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稅〔2013〕74號) 1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郵政企業(yè)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號) 1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電信企業(yè)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6號 ) 1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鐵路運輸企業(yè)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號 ) 1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 ) 1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 1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fā)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 1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 1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啟用新版增值稅發(fā)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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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395 |
第2行 |
增加“6.生物藥品制造業(yè),專用設備制造業(yè),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yè),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yè),儀器儀表制造業(yè),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yè)等6個行業(yè)的企業(yè)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上述6個行業(yè)的小型微利企業(yè)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fā)和研發(fā)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所有行業(yè)企業(yè)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fā)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所有行業(yè)企業(yè)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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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401 |
第8行 |
原“75%”改為“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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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402 |
第14行 |
增加“(1)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yè)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yè)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yè)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yè)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轉劃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yè)和劃入方企業(yè)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一是劃出方企業(yè)與劃入方企業(yè)均不確認所得;二是劃入方企業(yè)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三是劃入方企業(yè)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 (2)居民企業(yè)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guī)定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其中:企業(yè)對外投資的非貨幣性資產,應進行評估并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后的余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所得轉讓所得;被投資企業(yè)取得非貨幣性資產的計稅基礎,應按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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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402 |
第14行 |
在原“非股權支付部分仍應在交易當期計算相關的所得或損失,并按規(guī)定辦法計算繳稅。”前增加“(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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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402 |
第16行 |
在原“企業(yè)在重組發(fā)生前后12個月內分步對其資產、股權進行交易,應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將其視為一項重組交易進行稅務處理。”前增加“(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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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410 |
第8行 |
增加“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yè),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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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本章主要參考法規(guī)索引 |
430 |
倒數第2行 |
原“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fā)《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yè)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008年1月15日財預[2008]10號,自2008年1月1日起執(zhí)行)”改為“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fā)《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yè)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2]40號,自2013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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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本章主要參考法規(guī)索引 |
431 |
第2行 |
原“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跨地區(qū)經營匯總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008年3月10日)”改為“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跨地區(qū)經營匯總納稅企業(yè)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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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本章主要參考法規(guī)索引 |
431 |
第7行 |
原“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非居民企業(yè)所得稅源泉扣繳暫行辦法》的通知(2009年1月9日國稅發(fā)[2009]2號,自2009年1月1日起執(zhí)行)”改為“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非居民企業(yè)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009年1月9日國稅發(fā)[2009]3號,自2009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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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本章主要參考法規(guī)索引 |
431 |
最后一行 |
增加“1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yè)和集成電路產業(yè)發(fā)展企業(yè)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自2011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15.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yè)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自2014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16.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yè)重組有關企業(yè)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自2014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17.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yè)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自2014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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