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必考點:違約責任
更新時間:2018-07-31 10:23:17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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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處于提高階段,環(huán)球網校小編希望考生掌握考點,特整理發(fā)布“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必考點:違約責任”本文分享中級經濟法必考考點內容,希望大家認真學習。
【必考考點46】違約責任
1、締約過失責任VS違約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發(fā)生在合同的訂立過程,而違約責任發(fā)生在合同的履行過程。
2、違約金:
(1)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30%),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2)繼續(xù)履行和違約金并用: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3)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不可以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
3、違約金vs定金
(1)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2)定金和賠償損失并用:定金+損失賠償≤損失。
4、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違約責任的免除
1、在合同訂立之后,如果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不論是自己的原因,還是第三人的原因,都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3、當事人延遲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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