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試真題涉及考點:要約失效(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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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試真題涉及考點答案回憶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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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項選擇題
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屬于要約失效的情形的有( )。
A.要約人依法撤回要約
B.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C.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D.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答案】BCD
【解析】選項A:要約人依法撤回要約的,該要約壓根兒未生過效,談不上失效。
要約失效:
(1)要約撤回是指要約在發(fā)出后、生效前,要約人使要約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2)要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承諾前,使要約喪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3)要約失效是指要約喪失法律效力,即要約人與受要約人均不再受其約束,要約人不再承擔接受承諾的義務,受要約人也不再享有通過承諾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權利。
《合同法》規(guī)定了要約失效的情形包括:
①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②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③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④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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