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中級經濟法考試第五章練習題五
環(huán)球網校為廣大學員整理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試復習資料,以便更好的為2009年會計職稱考試做準備:本節(jié)內容第五章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在考試中是較重要的章,掌握破產界限、破產申請和受理;掌握破產管理人;掌握債務人財產;掌握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掌握債權申報;掌握債權人會議;掌握破產清算;以下為本章的練習題。
三、判斷題
1、申請人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不服的,有權在裁定送達之日起l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
2、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
3、人民法院受理甲企業(yè)的破產案件,乙公司曾為甲企業(yè)的銀行貸款提供保證,但乙公司尚未代替甲企業(yè)清償債務,經查,該銀行已經向管理人申報了全部債權,此時,乙公司不能再申報破產債權( )
4、按照和解協(xié)議減免的債務,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
5、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債權人會議主張抵銷。( )
6、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xié)議后,即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 )
7、債權人會議是債權人行使破產參與權的場所,同時也是債權人行使破產參與權的執(zhí)行機關,司以以其名義對外進行民事活動。( )
8、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 )
9、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自破產申
請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該合同自行解除。( )
10、破產法貫徹對債權人公平清償?shù)脑瓌t,破產財產在優(yōu)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蘸?,對所欠職工工資和稅款,均按同一比例予以清償。( )
11、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 )
12、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的,應該由出席會議的全體債權人過半數(shù)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
13、債務人不能執(zhí)行或者不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經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和解協(xié)議的執(zhí)行,并宣告?zhèn)鶆杖似飘a。( )
14、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 )
15、對于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xié)議、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和重整計劃草案,均需山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或批準后才能實施。( )
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
2008年初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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