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難點解析:重整與和解的對比
更新時間:2012-11-30 14: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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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教材中關于“重整與和解”的相關內容,用表格的方式對兩者進行了比較,可以方便廣大考生更直觀的記憶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教材中關于“重整與和解”的相關內容,用表格的方式對兩者進行了比較,可以方便廣大考生更直觀的記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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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 |
和解 |
|
申請人 |
未進入破產程序 |
債務人/債權人 |
債務人 |
|
債權人申請破產 |
(1)債務人 |
債務人 | |
|
重整計劃/和解草案的制定 |
債務人/管理人 |
債務人 | |
|
通過方式 |
債權人會議 |
分組表決:1/2+2/3 |
不分組: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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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
批準 |
認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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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執(zhí)行 |
債務人 |
債務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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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
債務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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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 |
有擔保/無擔?!?SPAN lang=EN-US> |
無擔?!?SPAN lang=EN-US> | |
|
保證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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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行成功 |
按照重整計劃(和解協議)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和解協議)執(zhí)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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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執(zhí)行或不能執(zhí)行 |
債權人在重整計劃(和解協議)中作出的債權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但為重整計劃(和解協議)的執(zhí)行提供的擔保繼續(xù)有效。債權人因執(zhí)行重整計劃(和解協議)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債權人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在重整計劃(和解協議)執(zhí)行中已經接受清償的債權人,只有在其他同順位債權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償到同一比例時,才能繼續(xù)接受破產分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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