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重點解析: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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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1、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提的折舊,準予扣除。
企業(yè)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2、不得計提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3)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4)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xù)使用的固定資產;
(5)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6)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7)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解釋】(1)經營租賃:由出租人計提折舊;(2)融資租賃:由承租人計提折舊。
3、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
(1)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fā)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相關鏈接1】外購的“無形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fā)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相關鏈接2】外購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fā)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2011年判斷題)
(4)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5)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相關鏈接1】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相關鏈接2】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6)改建的固定資產,除法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fā)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解釋】企業(y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而未取得全額發(fā)票的,可暫按合同規(guī)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fā)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