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答題】
(2018年)2018年7月14日,甲公司從乙公司購買了辦公設備,合計20萬元,雙方約定以商業(yè)匯票結算貨款。7月15日,乙公司簽發(fā)了一張以甲公司為付款人,以乙公司的債權人丙公司為收款人,期限為2個月的20萬元商業(yè)承兌匯票。甲公司經提示在匯票上簽章承兌。該匯票在交付給丙公司時,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保證人。甲公司遂請求丁公司保證,丁公司提出需以甲公司設定抵押為保證生效條件,甲公司同意。丁公司便以保證人身份在匯票上簽章,并注明“該保證以甲公司提供抵押為生效條件”。丁公司保證時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和保證日期。匯票到期后,丙公司獲悉甲公司財務狀況不佳。遂直接向保證人丁公司提示付款。丁公司拒絕付款,理由如下:(1)匯票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和保證日期,保證無效;
(2)甲公司沒有向保證人提供抵押,保證不生效;(3)即使保證生效,持票人應先向被保證人請求付款,只有在被保證人沒有支付能力時才由保證人付款。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和票據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
(1)丁公司拒絕付款的理由(1)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2)丁公可拒絕付款的理由(2)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3)丁公司拒絕付款的理由(3)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