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安全職責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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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安全職責知識點是2016年安全工程師考試高頻考點,現(xiàn)整理如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安全職責:
依據(jù)《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個季度至少召開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由政府主要領導人或者政府主要領導人委托政府分管領導人召集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參加,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地區(qū)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會議應當作出決定并形成紀要,會議確定的各項防范措施必須嚴格實施。
2、市(地、州)、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地區(qū)容易發(fā)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單位、設施和場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確責任、采取措施,并組織有關部門對上述單位、設施和場所進行嚴格檢查。
3.市(地、州)、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必須制定本地區(qū)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本地區(qū)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經(jīng)政府主要領導人簽署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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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市(地、州)、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規(guī)定第二條所列各類特大安全事故的隱患進行查處;發(fā)現(xiàn)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排除;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暫時停產(chǎn)、停業(yè)或者停止使用。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查處機關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5. 市(地、州)、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本地區(qū)存在的特大安全事故隱患,超出其管轄或者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或者負有職責的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責令暫時停產(chǎn)、停業(yè)在內(nèi)的緊急措施,同時報告;有關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查處。
6.特大安全事故發(fā)生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迅速組織救助,有關部門應當服從指揮、調(diào)度,參加或者配合救助,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7.特大安全事故發(fā)生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迅速、如實發(fā)布事故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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