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九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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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特種設備在出租期間的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yǎng)義務由特種設備出租人承擔,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釋義】本條是關于特種設備出租期間,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yǎng)責任的規(guī)定。本法首先規(guī)定由出租人承擔。
出租單位一般是特種設備產(chǎn)權(quán)者,理應負責其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yǎng),即提供給承租人的應當是合法、能夠安全使用的特種設備。出租單位和承租單位的關系一般稱為租賃關系。租賃的方式一般有二種形式,第一種是出租單位只提供設備,其實際使用操作由承租單位進行。這種形式有長期租用、也有短期臨時租用。第二種是既提供設備,又提供人員,即承租的設備由出租單位的人員進行使用操作,這一般是臨時租用。使用管理包括使用登記,資料和文件的保管,申報定期檢驗、進行修理工作,安全管理和作業(yè)人員的配備、教育和持證操作,自行檢查,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的校驗、檢修等。維護保養(yǎng)做為使用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工作,本條特意提出。這些工作,做為短期租賃或者臨時租賃,一般由出租單位負責;對于長期租賃,也可以由承租單位負責。租賃期間這些責任的要求應當在特種設備租賃合同中做出明確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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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承租單位使用租賃來的設備,也要落實一定的使用操作責任。如長期租賃的,承租單位也許承擔除辦理使用登記以外的本法規(guī)定的使用單位的以外,承擔相應責任。這些要求,出租單位需要在租賃合同中做出明確規(guī)定。租賃合同中,對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yǎng)沒有規(guī)定或者規(guī)定不明確的,其責任由出租單位負責。
目前,還沒有針對設備租賃的專門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三章租賃合同中,對租賃合同的定義,合同內(nèi)容、期限要求、租賃雙方的責任等做出了規(guī)定。第四章,也對融資租賃合同做出了規(guī)定。特種設備租賃合同的也應當符合其基本要求。建設部門也對施工設備,包括起重機械的租賃提出一些要求,有的部門還制定合同范本。
法律或者當事人對特種設備在出租期間的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yǎng)義務另有規(guī)定或約定,按照規(guī)定或約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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