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六條釋義
【導讀】本文內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六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被依法吊銷許可證的,自吊銷許可證之日起三年內,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不予受理其新的許可申請...》的釋義'現(xiàn)整理如下,供大家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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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被依法吊銷許可證的,自吊銷許可證之日起三年內,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不予受理其新的許可申請。
【釋義】本條是關于違法主體違反本法規(guī)定被依法吊銷許可證后所要承擔的加重懲戒的法律后果的規(guī)定。
一、承擔此項法律后果的主體。
本條規(guī)定的法律后果的承擔主體為:被依法吊銷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
二、導致此項法律后果的事實根據(jù)。
導致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不予受理違法主體新的許可申請的事實根據(jù)為:違法主體被依法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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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此項法律后果的期限。
此項法律后果的期限為:自吊銷許可證之日起三年內。
“吊銷許可證之日”指:吊銷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落款日期。
四、設定此項法律后果的目的
設定此項法律后果的目的在于:加大對違法主體違法行為在誠信、資格方面的懲戒力度,維護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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