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法律法規(guī)精講23
第二十三講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購買和運輸?shù)陌踩芾硪?guī)定 $lesson$
民用爆炸物品的流通使用涉及銷售、購買和運輸?shù)拳h(huán)節(jié),必須加強安全監(jiān)督管理,實行安全許可制度。
(一)民用爆炸物品的銷售許可
《民爆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的企業(y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對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yè)規(guī)劃的要求;
2.銷售場所和專用倉庫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范;
3.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倉厙管理人員;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5.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的企業(yè),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yè)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有關材料。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yè)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并對申請單位的銷售場所和專用倉庫等經營設施進行查驗,對符合條件的,核發(fā)《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fā)《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yè)持《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 商登記后,方可銷售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yè)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yè)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可以銷售本企業(yè)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yè)銷售本企業(yè)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種、產量。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許可
使用單位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規(guī)定?!睹癖瑮l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購買申請,并提交有關材料:
1.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
2.《爆破作業(yè)單位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證明;
3.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銀行賬戶;
4.購買的品種、數(shù)量和用途說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fā)《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fā)《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應當載明許可購買的品種、數(shù)量、購買單位以及許可的有效期限。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憑《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還應當提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yè)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屬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原料、民用爆炸物品銷售單位憑《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還應當提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yè),應當查驗有關許可證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對持《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購買的,應當按照許可的品種、數(shù)量銷售。
銷售、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通過銀行賬戶進行交易,不得使用現(xiàn)金或者實物進行交易。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yè),應當將購買單位的許可證、銀行賬戶轉賬憑證、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保存2年備查。
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yè),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買賣成交之日起3日內,將銷售的品種、數(shù)量和購買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yè)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單位,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買賣成交之日起3日內,將購買的品種、數(shù)量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應當經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yè)主管部門審批。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審批辦法,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yè)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海關總署規(guī)定。進出口單位應當將進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shù)量向收貨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運輸許可
國家對民用爆炸物品運輸實施行政許可制度?!睹癖瑮l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運輸民用爆炸物品,運輸單位應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包括下列內容的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yè)、銷售企業(yè)、收貨單位以及進出口單位分別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或者進出口證明;
2.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shù)量、包裝材料和包裝方式;
3.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現(xiàn)險情的應急處置方法;
4.運輸時間、起始地點、運輸路線、經停地點。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fā)《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fā)《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收貨單位、銷售企業(yè)、承運人、一次性有效期限、起始地點、運輸路線、經停地點,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shù)量。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憑《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按照許可的品種、數(shù)量運輸。
(四)經由道路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特別規(guī)定
1.攜帶《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
2.民用爆炸物品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范,車廂內不得載人;
3.運輸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要求,并按照規(guī)定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4.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5.按照規(guī)定的路線行駛,途中經停應當由專人看守,并遠離建筑設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許可以外的地點經停;
6.按照安全操作規(guī)程裝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裝卸現(xiàn)場設置警戒,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7.出現(xiàn)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并報告當?shù)毓矙C關。
民用爆炸物品運達目的地,收貨單位應當進行驗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上簽注,并在3日內將《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交回發(fā)證機關核銷。
(五)以其他方式攜帶和郵寄民用爆炸物品的禁止性規(guī)定
1.禁止攜帶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公共場所;
2.禁止郵寄民用爆炸物品;
3.禁止在托運的貨物、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民用爆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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