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安全工程師《相關法律知識》考點:工傷保險違法行為
工傷保險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
(一)挪用工傷保險基金的法律責任
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guī)定挪用工傷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對被挪用的基金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并人工傷保險基金;沒收的違法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職工的、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jù)材料,致使有關證據(jù)滅失的、收受當事人財物等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經辦機構的法律責任
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有未按規(guī)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不按規(guī)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收受當事人財物等違法行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由經辦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騙取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工傷保險基金的法律責任
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y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shù)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支付新發(fā)生的費用。
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拒不協(xié)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的法律責任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
2.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
3.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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