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試題《經(jīng)濟法基礎》每日一練(03月20日)
《經(jīng)濟法基礎》每日一練答案在第二頁
單選題
1.甲于2014年3月20日將小件包裹寄存乙處保管。3月22日,該包裹被盜。3月27日,甲取包裹時得知包裹被盜。根據(jù)《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甲要求乙賠償損失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日是( )。
A、2015年3月22日
B、2015年3月27日
C、2016年3月22日
D、2016年3月27日
2.A的戶籍地在甲市,經(jīng)常居住地是乙市,2014年2月,A與B在丙市簽訂了買賣合同,合同中未約定糾紛管轄法院,后因B未將貨物如約在乙市交付給A而發(fā)生糾紛,A欲起訴B,此時B已因詐騙被監(jiān)禁于丁市監(jiān)獄。下列對合同糾紛有管轄權的法院是( )。
A、甲市法院
B、乙市法院
C、丙市法院
D、丁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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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與解析
1. 【正確答案】 B
【答案解析】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從當事人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在本題中,訴訟時效期間為2014年3月27日~2015年3月27日。
依據(jù):2016年教材第一章第24頁。
【該題針對“特別訴訟時效期間”知識點進行考核】
2、【正確答案】 B
【答案解析】 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或者被監(jiān)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jīng)常居住地(乙市)人民法院管轄。
依據(jù):2016年教材第一章第21頁。
【該題針對“民事訴訟-一般地域管轄”知識點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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