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稅務代理實務:企業(yè)涉稅會計核算(10)
5.小規(guī)模納稅企業(yè)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四)一般納稅企業(yè)應繳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二、工業(yè)企業(yè)消費稅的核算(掌握)
(一)生產銷售應稅消費品的賬務處理
《消費稅暫行條例》中所稱“納稅人生產的,于銷售時納稅”的應稅消費品,是指有償轉讓消費品的所有權,即以從受讓方取得貨幣、貨物、勞務或其他經濟利益為條件轉讓應稅消費品所有權的行為。
稅法對銷售的解釋包括兩類情況:
第一類:以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換取貨幣?,F(xiàn)實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會計與稅收的處理基本一致。
第二類:以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換取生產資料、消費資料、抵債、支付代購手續(xù)費等也視為銷售,在會計上作為銷售處理。
[例6-19]某汽車制造廠本月銷售小轎車30輛,消費稅率8%,出廠每輛不含稅售價120000元,款項已到,存入銀行。則相關會計賬務處理為:
企業(yè)應納消費稅稅額=30×120000×8%=288000(元)
收入實現(xiàn)的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4212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36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12000
計提消費稅稅金的分錄:
借:營業(yè)稅金及附加 288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288000
第二類情況在會計核算上按非貨幣性交易或債務重組等會計準則進行賬務處理。根據(jù)新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以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投資,在會計上也應確認收入,按銷售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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