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稅法二》輔導:土地使用增值稅(2)
第二節(jié) 征稅范圍、納稅人和稅率
大綱:
(一)掌握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二)熟悉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
(三)掌握土地增值稅的稅率
一、征稅范圍
土地增值稅的課稅對象是①有償②轉讓③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④產(chǎn)權所取得的增值額。
(一)征稅范圍的一般規(guī)定
1.土地增值稅只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課稅,轉讓非國有土地和出讓國有土地的行為均不征稅。
國有土地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nèi)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出讓金的行為。由于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是國家,出讓收入在性質(zhì)上屬于政府憑借所有權在土地一級市場上收取的租金,所以,政府出讓土地的行為及取得的收入也不在土地增值稅的征稅之列。
2.土地增值稅既對轉讓土地使用權課稅,也對轉讓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的產(chǎn)權征稅。土地增值稅是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的建筑物和附著物的轉讓行為征稅。
3.土地增值稅只對有償轉讓的房地產(chǎn)征稅,對以繼承、贈與等方式無償轉讓的房地產(chǎn),則不予征稅:
(1)房產(chǎn)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chǎn)權、土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yǎng)義務人的行為。
(2)房產(chǎn)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nèi)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chǎn)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yè)的行為。
注意:
贈與中公益性贈與、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yǎng)義務人不征;非公益性贈與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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