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稅法一》預習輔導:稅法的分類(10)
【應用舉例】
1、甲國居民有來源于甲國所得0萬元,乙國所得100萬、丙國所得80萬,甲、乙、丙三國所得稅稅率分別為40%、50%、30%。
要求:
(1)在綜合抵免法下,甲國應對上述境外所得征收( )所得稅
(2)在分國抵免法下,甲國應對上述境外所得征收( )所得稅
解析:
(1)綜合抵免法下:
綜合抵免限額=(100+80)*40% = 72萬
在國外實際納稅=100*50%+80*30%=74萬元大于抵免限額,實際抵免額為72萬元。
在甲國應補繳稅額=(100+80)*40%-72=0萬元
即,綜合抵免法下,來自外國所得回甲國不需再補繳所得稅。
(2)分國抵免法下:
乙國抵免限額=100*40%=40萬元
乙國實際納稅=100*50%=50萬元大于抵免限額,允許抵免40萬元
來自乙國所得回甲國應補繳稅額=40-40=0萬元
丙國抵免限額=80*40%=32萬元
丙國實際納稅=80*30%=24萬元小于抵免限額,允許抵免24萬元
來自丙國所得回甲國應補繳稅額=32-24=8萬元
所以,在分國抵免法下,來自國外所得回甲國應補繳所得稅共計8萬元。
2、甲國居民有來源于甲國所得0萬元,乙國所得100萬元、丙國所得-80萬元,甲、乙、丙三國所得稅稅率分別為40%、50%、30%。
要求:
(1)在綜合抵免法下,甲國應對上述境外所得征收( )所得稅
(2)在分國抵免法下,甲國應對上述境外所得征收( )所得稅
解析:
(1)綜合抵免法下:
綜合抵免限額=【100+(-80)】*40% =8萬元
在國外實際納稅=100*50%=50萬元大于抵免限額,實際抵免額為8萬元。
在甲國應補繳稅額=【100+(-80)】*40%-8=0萬元
即,綜合抵免法下,來自國外所得回甲國還需要補繳所得稅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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