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代理實務:稅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4)
(一)稅款征收的概念
稅款征收是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環(huán)節(jié)。
(二)稅款征收方式
1.查賬征收
2.查定征收
3.查驗征收
4.定期定額征收
5.代扣代繳
6.代收代繳
7.委托代征
注意:各種征收方式與企業(yè)會計核算的關系。
(三)稅款征收措施
1.由主管稅務機關調整應納稅額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5)發(fā)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2.關聯(lián)企業(yè)納稅調整
3.責令繳納
對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垩汉罄U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并歸還所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后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這種征收方式適用于未按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
注意:可扣押的物品只有兩項:商品、貨物。
4.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前責令納稅人限期繳納應納稅額,在限期內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對象: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需要提供擔保的情形:
①逃避納稅義務,限期繳納,限期內轉移、隱匿財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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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不能繳納稅款、滯納金而需要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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