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guī)及相關(guān)知識復習精選(11)
1Z302034掌握效力待定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具有效力還未確定,有待于其他行為或者事實使之確定的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類型及其處理
依據(jù)《合同法》,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包括四種類型:
(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簽訂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原因
《民法通則》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兩種: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yīng)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所以,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其依法不能獨立簽訂的合同效力待定。
2.此類合同是否有效的決定因素
《合同法》第47條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yīng)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nèi)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quán)利。撤銷應(yīng)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無權(quán)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原因
《民法通則》第63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權(quán)限內(nèi),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jù)《合同法》第48條,無權(quán)代理包括如下三種:
(1)行為人沒有代理權(quán)。
(2)行為人超越代理權(quán)。
(3)代理權(quán)終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
由于無權(quán)代理人不能合法有效代理被代理人,所以其簽訂的合同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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