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造價工程師《造價管理》考點:標的物的提存
更新時間:2018-08-08 10:39:06
來源:環(huán)球網(wǎng)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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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物的提存
提存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①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②債權人下落不明;
③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④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債務人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jiān)護人,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和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期限為五年,超過該期限,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習題:有( )等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A.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
B.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領受
C.債權人下落不明
D.標的物不適用于提存
E.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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