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考點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依效力層次可分為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銷合同和無效合同。(環(huán)球網校提供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訂立后尚未生效,須經權利人追認才能生效的合同。
追認的意思表示自到達相對人時生效,合同自訂立時起生效。
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著效。
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是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徤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筒,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合同當然有效。
相對人也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趙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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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無處分權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行為人對處分的財產享有所有權,但是其處分權受到限制,使其不得處分其所有的財產;
二是行為人對處分的財產沒有所有權,只有占有權,因而沒有對該財產的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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