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一章考點:特殊地域管轄
【摘要】2017年的中級會計職稱已進入提高階段,環(huán)球網校為了讓考生更好學習中級會計職稱頻道特整理并發(fā)布“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一章考點:特殊地域管轄”以下內容詳細介紹了關于第一章總論的相關內容,希望考生牢固掌握民事訴訟地域管轄的相關知識點,供中級會計職稱考生學習。更多資料敬請關注環(huán)球網校中級會計職稱考試頻道!
特殊地域管轄
1、(環(huán)球網校提供特殊地域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fā)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6、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解釋】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fā)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立案后發(fā)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一章考點:一般地域管轄
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一章考點:無權代理
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章節(jié)測試題:第一章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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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項選擇題
1、北京的甲公司和長沙的乙公司于2013年4月1日在上海簽訂一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貨物,雙方應于2013年4月10日在廈門交貨并付款。雙方就合同糾紛管轄權未作約定。其后,甲公司依約交貨,但乙公司拒絕付款。經交涉無效,甲公司準備對乙公司提起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對甲公司擬提起的訴訟有管轄權的有( )。
A.上海
B.長沙
C.北京
D.廈門
【答案】BD
【解析】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長沙)或者合同履行地(廈門)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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