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稅務師《稅法二》第四章購銷合同的計稅依據
購銷合同的計稅依據
(環(huán)球網校提供印花稅購銷合同)購銷合同的計稅依據為購銷金額,不得作任何扣除,特別是調劑合同和易貨合同,均應包括調劑、易貨的全額。
在商品購銷活動中,采用以貨換貨方式進行商品交易簽訂的合同,是反映既購又銷雙重經濟行為的合同。
對此,應按合同所載的購、銷合計金額計稅貼花。合同未列明金額的,應按合同所載購、銷數量,依照國家牌價或者市場價格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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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項選擇題
1、關于印花稅計稅依據的表述中,符合印花稅條例規(guī)定的是( )。
A.對于一項信貸業(yè)務,如果只填開借據并作為合同使用的,應以借據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
B.技術開發(fā)合同就合同所載的報酬以及研究開發(fā)經費作為計稅依據
C.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計稅依據是承包總額扣除分包或轉包金額后的余額
D.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合同,原材料和加工費金額按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
【答案】A
【解析】技術開發(fā)合同只就合同所載的報酬金額計稅,研究開發(fā)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承包金額,不得剔除任何費用,如果施工單位將自己承包的建設項目再分包或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其所簽訂的分包或轉包合同,仍應按合同所載金額另行貼花;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和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別記載,則應就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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